解讀拍賣中的價高得規則
添加時間:2018/5/21    

拍賣活動中有三大基本規則,它們分別是價高者得規則、保留價規則和瑕疵請求權規則。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中已經分析了瑕疵請求權規則了,今天與大家談談價高者得規則。

  價高者得規則是最最古老的拍賣法則。拍賣有兩個核心要素:一是競價,二是價高者得。沒有價高者得規則,就沒有拍賣。該規則是在世界范圍內最具統一性的拍賣規則,也是拍賣區別于其他交易形式的典型特征。我國拍賣法第51條規定: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這一規定確立了我國拍賣法中的價高者得規則。

  一、價高者得規則與保留價

  價高者得規則并不意味著出價高的人一定能夠"得",因為價高者得規則的適用是有條件的。價高者得規則往往受保留價規則的制約。保留價就是我們常說的"底價",指拍賣標的最低成交的價格界限。根據拍賣標的有無保留價,可以將拍賣分為有保留價拍賣和無保留價拍賣。無保留價拍賣中,誰出價高就成交給誰。但是在有保留價拍賣中,最高應價只有達到和超過保留價才有效,如果沒有達到保留價,則拍賣師不得宣布成交,而應當停止該標的的拍賣,這就是我們說的"流拍"。因此,保留價是價高者得規則發揮作用的"閥門"。

  二、價高者得規則與拍賣師

  有時候,競買人出價是全場最高價,而且也達到或超過保留價了,但是也不得不到他想要賣的東西。這可能主要與兩種情況有關:一是因為拍賣師;二是因為優先購買權。

  我們先說說拍賣師的主持權。拍賣法規定:拍賣活動由拍賣師主持。主持拍賣會的拍賣師的角色有點像足球比賽場上的裁判,在不違背法律和行業慣例的情況下,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拍賣場上的最高應價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競買人時(這種情況在拍賣會上是常見的),拍賣師就會行使其自由裁量權,認可其中一個出價最高者的應價有效,未被認可出價的其他競買人如果不愿意出更高的價格,就無權得到想要的拍品了,盡管成交價與他們的應價是一樣的高。

  三、價高者得規則與優先購買權

  出價最高卻不能"得"的另外一種情況是有優先購買權的人參加拍賣。拍賣中的優先購買權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國家的優先購買權,另一個是一般民事主體的優先購買權。國家的優先購買權主要存在于文物拍賣活動中,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這里不展開介紹了。拍賣會上常見的是一般民事主體的優先購買權。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主要有出租房地產拍賣中的租戶、公司股權拍賣中的股東、共有財產拍賣中的共有權人等。如果有優先購買權人參加拍賣會,優先購買權人一般不與其他競買人進行競價,而是當其他競買人有出價最高者時,拍賣師詢問優先購買權人是否愿意接受這個價格或由優先購買權人主動表示愿意接受這個價格,如果優先購買權人不接受這個價格,則拍賣師宣布成交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如果優先購買權人表示愿意接受,在其他競買人不再加價的情況下,拍賣師宣布成交給優先購買權人,這種情況下,出價最高的那個競買人就得不到了。

  四、價高者得規則與荷蘭式拍賣

  我們在拍賣會上常見的競價模式是沿著階梯上行的競價模式,報價由低到高,像上臺階一樣。這種模式叫英格蘭式拍賣。其實,除了英格蘭式拍賣外,實踐中常見的拍賣模式還有荷蘭式拍賣、第一密封價格拍賣和第二密封價格拍賣。在不同的拍賣模式中,價高者得規則的運用是不同的。

  與英格蘭式拍賣正好相反,荷蘭式拍賣不是由低到高競價的,而是由高到低報價的。先由拍賣師報出一個高價,如果沒有人接受,則沿著一定的階梯逐步報出價格,直到有競買人愿意接受拍賣師報出到的價格,拍賣就成交了。在這種模式中,因為采取自高向低報價,因此,給人的感覺好像不是價高者得,而是價低者得。其實,任何一種競價模式都遵守的是價高者得規則,荷蘭式拍賣也是將東西成交給了出價最高的人。

  五、價高者得規則與維克里拍賣

  上文還提到一種競價模式叫第二價格密封拍賣,這種競價也稱為維克里拍賣,因為這種競價模式的理論是由經濟學家威廉 維克里(WilliamVickrey)論證完成的,并因此獲得了1996年度經濟學諾貝爾獎。維克里根據交易規則把國際上通行的拍賣方式分為四個類型:英格蘭式拍賣、荷蘭式拍賣、第一密封價格拍賣和第二密封價格拍賣,他重點研究了第二密封價格拍賣。密封報價不像英格蘭式或荷蘭式那樣現場公開報價,而有點像投標。每個競買人將自己要報的價格寫下裝在信封中密封好后遞交給拍賣師,由拍賣師"開標"后比看誰出價最高。這種競價模式仍然遵循價高者得規則,即誰出價最高誰就獲得拍品,但是他并不需要支付他填報的最高應價,只需支付比他低的第二價格。維克里認為,第二密封價格拍賣會誘使每個競買人吐露出他愿意支付的真實價格。這種拍賣最顯著的特征是每個競買人的占優戰略都是按其真實支付意愿"說真話"。

  六、價高者得規則的約束力

  價高者得規則對所有拍賣當事人都有約束力,對競買人具有最直接的約束力。競買人只有通過競價,在自己的應價是最高時,才能成為實際買受人。拍賣公司也必須接受價高者得規則的約束,拍賣公司在選擇成交對象時不能隨心所欲,也不能考慮競買人的身份、地位、需求等與成交無關的因素,只能按價高者得規則行事。價高者得規則對拍賣委托人的約束較為間接,委托人一旦選擇了拍賣方式,實際上就默認了價高者得規則對自己的約束,只要拍賣公司按該規則與最高應價者成交,委托人無權提出任何異議。作為拍賣活動"裁判"的拍賣師也同樣得遵守價高的規則,只能將拍品成交給出價最高的人,否則就可能被認為"吹黑哨"。

  劉雙舟,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碩士生導師、律師。中央財經大學拍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出版的拍賣著作有:《拍賣法案例分析教程》、《拍賣經濟學教程》、《拍賣基礎教程》、《中國拍賣制度研究》、《拍賣法原理》、《企業經營法規解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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